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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就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换句话说就是香港产生的文书如果在内地使用,就必须要对相关的香港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
而“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流程是先把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对要在内地使用的香港文书进行公证,然后送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司法部驻港办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经过以上流程香港的文书就可以在内地使用了。
例如香港公司用于国内投资经营、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办事处及法律诉讼等相关活动事宜时,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
企业类文书公证
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香港公司情况、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经济合同等。
个人类文书公证
结婚证、出生纸、证明香港身份、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证明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以及其他个人文书资料等等。
1、取得委托公证人名单。
2、选择委托公证人。
3、亲临律师事务所办理文件。
4、委托公证人在香港法例容许下,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或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委托公证人及制作公证文书:正本、副本、复印本,填写转递申请表。
6、委托公证人派员将公证文书正本、副本及复印本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加门转递。
7、"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电脑登记后,在公证文书正、副本加盖“转递专用章”。
8、申请人或其授权人返律师事务所取回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的公证文书正本返回内地使用。
以上第3项针对不同文书而有所不同,如果不涉及到签字,可以不用亲临。
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香港公司公证,又称香港公司律师见证,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大陆内地进行商业活动、设立代表处、国内投资公司或者法律诉讼时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等。
香港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既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香港公司用于在国内投资经营或者法律诉讼等相关事宜,就需要对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及香港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由于香港是属于中国领土,没有外交部,因此香港高等法院行使外交部领事职责,为香港文书送往香港之外使用办理认证加签服务。